close

2023.05.01

房屋交易所得依「簽約日」或「點交日」認定?代書都說NO

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季節,有賣房子的人該怎麼繳稅呢?資深地政士表示,除了「新制」房地合一稅,必須於登記完成30日內完成繳納及申報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則是在每一年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
「舊制」的部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許多民眾會有疑問,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書裡有私契簽約日、公契立約日、增值稅、契稅申報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點交日,那麼「舊制」交易所得稅,到底該以那一天做為基準點呢? 鄭文在表示,首先要確認相關的日期,例如有實際案例是,在民國111年11月1日在仲介公司完成簽約(私契日),雙方同意在112年1月3日立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公契日),並在112年2月15日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房屋契稅,送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最後在112年2月20日過戶完成(登記日),並於112年3月10日完成交屋(點交日)。 鄭文在說,該名客戶以為111年11月1日在仲介公司完成簽約手續(私契日),理應在112年申請房屋交易所得稅,其實不然。依照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所以,案件雖然在111年11月1日完成簽約手續,其實在112年2月20日才過戶完成(登記日),該所得計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該在民國113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而非併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arrow
arrow

    廖士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