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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土地增值稅

稅務機關表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地上建物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有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房屋全部供住家使用者),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徴土地增值稅。
 稅務機關進一步表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之房屋,如無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起課日期滿1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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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士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