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重劃期間仍提供使用,則無法免徵,必須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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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經濟日報/記者劉懿慧】

關於重劃土地的各項優惠仍有許多民眾不了解,財政部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重劃期間就可免徵地價稅,但財政部表示,若土地在重劃期間仍提供使用,則無法免徵,必須繳稅。

 先前有民眾詢問,所有重劃土地先前一直未課徵地價稅,現今為何需要被課稅?財政部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而所謂「完成之日」,財政部表示,依內政部函釋,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

 財政部舉例,假設甲君的重劃土地已於104年8月重劃完成,依規定自105年起,甲君所有土地應課徵地價稅,但是在105、106年這兩年可減半徵收地價稅,自107年才須按全額計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在重劃時依然繼續使用,或是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不適用免稅。

 財政部強調,若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土地稅減免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適用完成之日2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

 另外,除了重劃期間若沒提供使用地價稅可以全免,以及市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以外,重劃後也有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包括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可以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且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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