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3
遺贈稅明年免稅額與扣除額維持 四口之家遺產1916萬元以下免稅
財政部公告,2021年發生繼承或者贈與稅的免稅額、課稅級距及贈與稅的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各項扣除額的金額皆繼續維持。根據財政部計算,民眾四口之家父母一方如果有發生過世案件,遺產在1916萬元以下可以免稅,免稅案件占遺產件數96%。
2020.12.23
財政部公告,2021年發生繼承或者贈與稅的免稅額、課稅級距及贈與稅的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各項扣除額的金額皆繼續維持。根據財政部計算,民眾四口之家父母一方如果有發生過世案件,遺產在1916萬元以下可以免稅,免稅案件占遺產件數96%。
2020.11.21
又到了每年11月繳納地價稅的時節了,在全台公告地價大多小幅調升的時候,台中市卻大幅調降公告地價20.06%,此政策變動將使台中民眾所需負擔的地價稅金減低不少。
為了保障買房民眾的權益,從5月1日開始,房仲或代銷提供成屋銷售時,必須在「不動產說明書」之中揭露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等資訊。在去年10月31日修訂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新增內容將在今年5月1日生效,未來房仲或代銷帶看成屋,皆必須揭露社區中繼水箱位置與是否有基地台。
在修訂後的「不動產說明書」中,必須揭露中繼幫浦機械室、水箱與手機基地台設施,原因在於中繼幫浦或水箱在使用老化後容易有噪音或是有漏水問題,至於基地台則有低頻噪音或電磁波疑慮,這兩項都會影響買方決策,因此必須揭露。
2018.12.29
台中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2018年12月18日針對2019年公告土地現值召開評議會,評議結果除部分新興開發區合理調漲2019年公告土地現值外,其餘行政區多為持平或微幅上漲,評議結果全市公告土地現值平均上漲0.96%,調整後台中公告土地現值占市價百分比為90.30%。
2018.10.30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如有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情事,繼承人無法提出資金確實用途證明,該金額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選舉年來了 公告地價調降政治考量多
各縣市政府22日同步公布2018年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全台六都地價與土地現值受房市不景氣影響全面調降,台北市公告地價平均跌幅6.12%,是30 年以來最大跌幅。表面上大家看到基隆市和彰化縣以外的地區的數字都跌,反應了房市持續不景氣的實況,然而觀察得更仔細一點,還是可以查覺橫橫豎豎的政治考量斧鑿痕跡,宣示意義大抑或實質意義大,不言可喻。 六都公布公告地價,不約而同,全降了
稅捐機關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但是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府表示,台中市PM2.5已逐年下降,並獲得初步成效;地價稅部分,一般民眾自用住宅每戶平均稅額為1,056元,平均增加198元,不論稅額與漲幅皆為六都最低;目前全市平均每人負擔債務為六都第二低,整體財務狀況穩健,且3年來已撙節367億元,盼議員引用正確資料。市議員朱暖英在議會指出,台中市空氣惡化程度、地價稅漲幅、舉債成長幅度等皆名列第一,也質疑市府升起彩虹旗及出國考察的次數與成效;不過市議員曾朝榮則說,林佳龍上任之前出國預算一年約有1000萬元以上,但是林佳龍上任後預算已降為700萬元,且出國招商成果也相當豐碩。
對此,市府表示,空汙包括PM2.5年均濃度、紫爆天數都逐年下降,獲得初步成效,55%市民肯定市府改善空品的積極態度,對於林佳龍要求台中火力發電廠加速更換低汙染發電設備,更有90%表示支持。
2017年9月1日
財政部今天公布股利稅改方案,富人稅45%宣告終結,綜所稅最高稅率級距,將調降為40%;營所稅則從現行17%調高為20%,但將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率調降為5%,彌補企業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出售尚登記於他人名下的土地,屬債權交易行為,所取得的代價,並不是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199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2014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該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